金河生物: 金融工具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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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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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对金融工具业务的内部控制,提高金融工具业务风险管
理水平,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企业
会计准则》和《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金融工具的定义及分类
  第三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
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
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
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公司自身
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
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
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
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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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五条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
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
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公司对全部现有
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
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
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
益工具的合同。
  第六条 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
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
债。对此类金融负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
进行计量;
  (三)不属于本条(一)或(二)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一)情形
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公司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
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公司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
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应根
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并结合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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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权益工具的定义确定。
               第三章 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金融工具交易业务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
  第九条 公司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
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金融资产的
账面价值与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
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做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
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
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
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
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减值损失按账面价值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
确认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
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章 金融工具的投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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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工具投资前,应由财务部评估投资风险,对投资的可行性进行
研判,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与关联方之间的金融工具交易,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由财务部、审计中心、证券事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公司金融工具风险评估
机构,负责对公司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金融工具的计量机构,负责按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进
行会计确认与计量,包括对金融工具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
动情况,当发生重大变动时,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审计中心有权对公司金融工具的取得、使用、
计量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公允、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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