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办法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
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资金往来行为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
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
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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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承
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
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发生,
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
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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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和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中心定期对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
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并披露,并依法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
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1/2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前述事宜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
件,加大监管力度,以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监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产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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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不
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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