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持股
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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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
报告义务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备案。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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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中,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在发生之前(例如
签订协议前)履行报告义务。
(二)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
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履行报告义务。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在事实发生当日履行报告义务。
响的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
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三)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公司所属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
务;
公司及公司所属公司发生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告。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第一款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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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涉及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相关报告义务人也应当
及时报告。
以上诉讼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相关立案信息当天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以上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当天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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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关于“重大”“大额”金额的标准适用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中心咨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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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股东在其持有 5%以上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如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或实施重组、再融资等特定事项的,报告
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资料清单或有关通知报告有关事项和材料。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应当报告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中心咨询。
第四章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报告董事
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当日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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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
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
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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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五章 重大内部事项的报告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
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上报或提交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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