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下同)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
进行运作和管理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运用银行信贷资金和政府补助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审计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
险评估和监控。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
险性评估;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
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财务总监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额及投资计划等;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在购买标的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通报交易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季
度委托理财情况;每年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
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
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核实。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
投资安全状况。财务负责人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
计。审计中心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
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
发生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