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莫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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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山东宝莫生物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应当具备独立董事
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独立性或者其他任职条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战略委员会委员
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按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
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成立战略决策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经营管理层的委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权限范
围内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时,可指定一名委员履职;未指定人选的,战略委员会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履职。
有特殊或紧急事项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在发出的通知中作出合理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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