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浪科技: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2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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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次会议决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锦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锦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的独立董事三
名,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三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结合了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
况,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议
  该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实际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楼红英 胡华权 李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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