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华特气体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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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人员和经费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专职人员人数应当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其中专职负责人一名。
第九条 审计部专职负责人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单独编制并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
证。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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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对内部审计
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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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范围;
(四)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五)内部审计标准;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全面质量管理和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开
展质量检查与考核评价,以持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其所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各项
经营活动,不承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与公司其他负有检查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公司聘
用的外部审计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享审计监督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以保证审计人
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
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审计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
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
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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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
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
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批评教
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要求经济赔偿的建议;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
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
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
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
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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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相抵触,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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