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障股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华
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季度
发放。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的岗位领
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相
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规定领取薪酬。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定
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费
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内辞
职或解任等原因离任的,津贴或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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