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特气体: 承诺管理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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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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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
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以及公司在股份制改造、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
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
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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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
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
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十二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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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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