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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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行为,切实维护江苏联
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整体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
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
用他人账户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
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帐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
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
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会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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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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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
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存在本管理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制度第十一条涉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
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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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
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
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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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
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上交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者,
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
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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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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