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水务: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19: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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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江苏
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
证券事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
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内部相关
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
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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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修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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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方式
暂缓与豁免披露
所涉文件类型
暂缓与豁免披露
的信息类型
暂缓与豁免事项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的知情人名单                   书面承诺保密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
          过其他方式公开
因涉及商业秘密
暂缓或者豁免披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
露的,还应当登 的主要理由
记: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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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简要描述信息内容)/□豁免披露信息(简要描
述信息内容)的知情人,本人现作出声明和承诺如下:
  本人明确知晓并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制度关于信息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的相关规
定,在相关暂缓披露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之前,本人将对相关信息
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利用相
关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会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
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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