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天宜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1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调解,经法院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天
宜”)为被告。
? 涉诉金额:调解结案涉及金额 5,337.09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绵阳天宜已与
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建筑”)就本案达成调解,
并收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由公司子公司绵阳天宜分
期支付新华建筑 5,337.09 万元,公司为绵阳天宜债务向新华建筑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本次达成调解不会对公司本期损益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
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公司全资子公司绵阳天宜收到四川省
江油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新华建筑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应
诉通知书》(案号:(2025)川 0781 民初 6261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
料。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绵阳天宜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
书》((2025)川 0781 民初 6261 号),经法院调解,公司及子公司绵阳天宜与
新华建筑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款 共 计 53,370,857.59 元 , 该 款 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 前 支 付
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5,337,000 元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宣布剩余款项提前到期,并有权就
剩余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自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之日起以未付
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向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
期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157,163 元(原告四川省江油
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若被告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按上述
第一项调解协议按期足额付款,则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若被告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调
解协议按期足额付款,则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承
担,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次日起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诉讼费;
范围内就欠付的工程款 53,370,857.59 元中的 6,657,718.35 元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
料有限公司就调解协议的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债务向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如被告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
务,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直接要求被告北京天宜上佳高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绵阳天宜已与新华建筑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四川省江
油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由公司子公司绵阳天宜分期支付新华建筑
成调解不会对公司本期损益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