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19: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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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56 号远洋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电话:010-85865151    传真:010-85861922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知》;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
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做出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zse.cn)上刊登了《高盟新材: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加视频通讯会议方式。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子平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交
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公司章程》《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
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开始,并介绍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列席人员。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67】名,所持股份【147,112,07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现
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5】名,所持股份【6,606,41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162】人,所持股份【140,505,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0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及公司现行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会
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
东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30,047,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4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7,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6426】%。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57,4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3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39】%。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57,4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39】%。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61,2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1266】%。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57,4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3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38】%。
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57,4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38】%。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59,2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9,1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1145】%。
   总表决结果:同意【129,957,40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88.3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7,3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1037】%。
  总表决结果:同意【146,284,4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4374】%;反对【543,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698】%;
弃权【283,6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6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9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880,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5.0465】%;反对【543,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2556】%;弃权【283,6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79】%。
  注:上述议案1、2采用的是累积投票方式。
  (三)签名方式
  本次股东会中,现场及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易董”平台的“电子签”工具在会议签到册、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上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完成签名。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有权表决的股东同意票数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
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由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司阳、邹家杰。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沈志君
                            承办律师:
                                    司   阳
                            承办律师:
                                    邹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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