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18:09: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
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1-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五)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
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2-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
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
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3-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门
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
                   -5-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关
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6-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投资者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7-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
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网站为公
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采
用通讯方式,则薪酬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
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
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
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误导。
                   -8-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对公司公
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平信息披露相关
制度,发现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督促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
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9-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
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公司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投资者互动平台与投资
者及时沟通,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可
以通过信箱和投资者互动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投资
                  - 10 -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者互动平台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
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11 -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
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
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具体格
式见附件一)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证券部应当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 12 -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二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不得私下
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十八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 13 -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
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五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
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
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 14 -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
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五十五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证券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
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
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
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
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15 -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内容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 16 -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一:
                  承         诺   书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六)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告知公司;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 17 -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 18 -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加二:
证券代码: 300428                           证券简称: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年   月   日
                           - 19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立中集团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