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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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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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或外部中介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年
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
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
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
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
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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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的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
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
有重要性的决定因素。
  第九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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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
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
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
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
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
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审计委员会,由董事
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
重大遗漏:
  l、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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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l、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
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
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七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内审部门
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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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
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
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利根据法
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责令改正并做
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
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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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修改亦同。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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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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