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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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指引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 5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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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及未经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购买股票、债券、基金,
对子公司投资、投资成立合资、合作、联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投资交易
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及年度财务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
业绩预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十一)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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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一)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四)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五)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
披露。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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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
转,但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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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公开前参与
传递、使用、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
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制定的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确认。
对于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在该等事项
进行的过程中,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等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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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之前或之后,可及时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
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
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工签署保密承诺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报备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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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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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逐一向登记备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泄露及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
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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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5 号》以及《公司章程》
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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