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集团: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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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过半数
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督促、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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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
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
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
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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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
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九)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十)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一)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二) 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监督;
  (十三)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十四)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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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指引 2 号》、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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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
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规则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
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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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
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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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引 2 号》、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一般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
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全体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
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
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审计委员会主任决定召
集会议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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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发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三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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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
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
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
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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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
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
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
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
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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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四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
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及其近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
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委员不
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
议。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
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委员
提供所需资料。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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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七)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有抵触的,以《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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