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制度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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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占用方”)
占用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
绝占用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市规则》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占用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
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占用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占用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
接或间接拆借给占用方资金,为占用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占用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
方面与占用方之间相互独立。
(一) 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占用方不得占有、支配该资产或越权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二) 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占用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在占用方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占用方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
在占用方中兼职。
(三) 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不得与占用方共用银行账户。公司控股股东
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财务总监若收到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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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
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 机构独立。公司的董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占用方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支持和配
合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 业务独立。占用方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
第二章 防范占用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占用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
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者以预付投资款等
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占用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
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占用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
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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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实施与占用方通
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
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
第三章 防范占用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
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
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占用方通过采
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占用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所
涉及的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与占用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
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
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签署的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
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范占用方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范占用方资
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占用方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占用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执行机
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如果
审计委员会在其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占用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占用方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占用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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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占用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占用方停止侵害、赔偿损
失。
当占用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并依
法对占用方提起法律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以保护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主体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
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十五条 公司占用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
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占用方占用公司资金、
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手续或通过司法程序冻结股份。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
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
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占用方之间的交
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
否存在被占用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占用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
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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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占用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
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占用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予以
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占用方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占用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
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占用方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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