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25-088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802 号),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2,000.0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净额为 198,637.32 万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全部到账,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
[2025]11071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25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金诚信矿业管理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万柳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金诚信矿业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行
金诚信矿业管理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合计 198,850.00
注 1:因中信银行北京万柳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为签署;
注 2: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亭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代为签署;
注 3: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为签署;
注 4: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
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
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
下合称“各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 2025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并抄送给丙方。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