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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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
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
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视为同时自动
离任战略委员会成员,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
足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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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评审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战略委员会拟审议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组进行评审、签发并提交战略委员会的书面意
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组提交的意见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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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出席时可指名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又未委托
其他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需进一步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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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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