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
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
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
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
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
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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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非独立董事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增
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
在公司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
人资料,并承诺其拟被公司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七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
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
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数
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公司董事会须制备适合
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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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
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
操作如下:
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如下:
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
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
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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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将视为弃权。
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
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第十五条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
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
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
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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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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