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暂缓与豁免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威
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暂缓与豁免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暂缓与豁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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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
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
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
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证券
部自行审慎判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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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
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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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以下简称为“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按管理要求将拟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息层报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相关职能部门人
员获悉上述信息后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上述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
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长认为特定信息需要暂缓、
豁免披露或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暂缓、豁免
披露申请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核程序:
(一)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完成以下事项并将相关资料提交
董事会秘书
审核:
① 提出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和依据并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 1)
;
② 提供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全套资料并确保提供的资料完整、
无遗漏;
③ 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信息披露暂缓或
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
④ 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
(附件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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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将上述资料报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
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暂缓、豁免披露申请
人应做好暂缓、豁免信息的后续管理:
① 应继续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因业务
需要新增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要求其承诺保密,签署《保密承诺函》
,
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时将《保密承诺函》
《信息披露暂缓
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报告给董事会秘书;
② 及时将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重要进展情况报告给董事会
秘书;
③ 当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
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该事项的进展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进行信息披露。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五条 对可以作为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处理的,暂缓、豁
免披露申请人应将相关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
《保密承诺函》等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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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
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
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本制度实施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将不符合
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
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
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
偿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
告的,造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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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视情形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
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
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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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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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事件类型 □暂缓 □豁免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原因或依据
是否已提交《信息
披露暂缓或豁 □是 是 否 已 全 部 签 □是
免业务事项知 □否 署 □否
情人登记表》 《保密承诺函》
申请部门 负责人
确认签字
董 事 会 秘 书 审 核 □同意
签字:
意见 □不同意
董事长审批意见 □同意
签字: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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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国籍
职务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司关系 所属 知悉内幕信息方 知悉内幕信息内 登记 登记人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注 1) 单位 式(注2) 容(注3) 时间 (注4)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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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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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威龙葡
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事项
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的内容;
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
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