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17: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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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
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
员担任。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
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会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
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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