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
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
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
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
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存在
失职行为,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
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