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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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 33924-2-O-11 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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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诺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珠海派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并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
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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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五)14:00 在派诺科技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
李健主持,完成了《股东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9 日 15:00 至 2025 年 10 月 10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035,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4%,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035,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34%。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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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
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涉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9,035,6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55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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