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
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
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方,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公司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
产和实物资产等。
(三)量力而行。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净资产总额、盈利水平、承受能力,合理
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如对外捐赠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
出。
(四)诚实守信。公司及子公司按照相关审批决策程序已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五条 对外捐赠由公司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子公司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擅自
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及其他捐赠。对外捐赠的
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对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
不得给予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
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实施对外捐赠,由捐赠承办部门就拟捐赠意向向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征求
意见后履行相应审批流程。捐赠意向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
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九条 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
第十条 公司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
、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通过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对捐赠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
时查找在决策程序、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