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控制经营风险,同时规范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要求与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不包
含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
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国家专项
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进行单项价值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以内(不含 10%)
的委托理财,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二)公司进行单项价值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以上(含 10%)
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以下(不含 20%)的委托理财,须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进行单项价值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以上(含 20%)
的委托理财,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
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落实,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
性分析,购买的理财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质押,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四)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五)根据审批权限向董事会提交需经其审议的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公司进行单项价值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以上(含 20%)
的委托理财,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或审议通
过后,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评
估与审核,将实施、审核及监督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八条 在具体执行经审批或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经审
批或审议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
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
责任人等内容,审计部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审核,财务负责人复审,公
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每季度对理财情况进行审
计、核实,并跟踪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
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
负责人应当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
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
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
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
借委托理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严禁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
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四条 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
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
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
表,每月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审批或审议通过后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