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 ”)发生
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
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
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
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员;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
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认缴出资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其变化
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审计委员会
应依法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
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
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
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
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
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批
准,并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7.1.9条的规定,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
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足额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
九条和第十条。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第九条或者第十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
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与本条第三项第(一)目和第(二)目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 为与本条第三项第(一)目和第(二)目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前款
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
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本制度未予规定
的,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
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提出修订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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