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634 证券简称:新威凌 公告编号:2025-099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
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聘任冯春发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冯春发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时审议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因关联董事回避后,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前述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张美贤、刘德运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国浩律师(长沙)
事务所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
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同
意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公告编号:2024-046)
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等相关公告。
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
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核心员工和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
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54)和《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55)。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
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同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湖南新威凌金
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7)。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等事项的议案》《关于向陈志强先生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廖兴烈先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刘孟梅女士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公司副总经理刘影先生、邓英
琬先生、冯春发先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公司32名核心员工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
查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64)、《国浩律师
(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4年10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
网(www.bse.cn)上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
编号:2024-078)。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
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5-037)。
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等相关公告。
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
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核心员工和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
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40)和《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41)。
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
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
(公告编号:2025-043)、
告》 (公告编号:2025-044)。
《关于认定核心员工的公告》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
查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披
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50)、《国浩律师(长
沙)事务所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5年6月27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
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陈志强先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廖兴烈先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刘孟梅女士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向副总经理刘影先生、邓英琬先生、冯春发先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32名核心员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就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se.cn)
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98)、《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0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新
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
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 2024 年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左列所述情形,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
解除限售 考核年
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 度
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1)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 亿 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 9.47 亿元,
第一个解 2024 年
元; 剔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
(2)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2,800 份支 付费 用后的 2024 年净 利 润
万元。 2,912.42 万元,满足公司层面业绩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考核要求。
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
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注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不得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分年度确
定考核结果,并依照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
除限售的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
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股票数量: 解除限售期可办理解除限售的激
评价标准 考核结果(S)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励对象有 38 名。其中 2 名激励对
优秀(A) 85≤S≤100 100% 象在 2024 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考
良好(B) 75≤S<85 80% 核结果为良好(B),个人可解除
不合格(D) 0≤S<65 0% 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其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 余 36 名激励对象在 2024 年度的个
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A),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 100%。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连续两年考核不
合格或其它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
有权终止对其的股权激励,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 2024 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其中 2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限售的股份比例为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 32%,其余 36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限售的股份比例为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 40%。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基本情况
本次符合解 本次符合
本次符合 除限售的限 解除限售
获授限制 解除限售 制性股票数 的限制性
序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 的限制性 量占首次已 股票数量
号
量(股) 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 占目前总
(股) 股票总数的 股本的比
比例 例
董事、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
合计 1,541,000 613,120 39.7872% 0.9593%
注:1、因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只可转让 25%,上
表中相关人员超出 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时,还须遵守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
的公开承诺。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8 名,
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13,12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593%。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 38 名激励对象共计 613,12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对于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安排
因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李泽民先生、
陈怀法先生在2024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B),本期个人可解除
限售比例为80%,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3,2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五、相关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业绩考核达到要求,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本期解锁
比例为80%,其余3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本期解锁比例为100%,各激励
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一)《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
(二)《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
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