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 - 15 层 100004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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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国联民生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保荐人”或“主承销商”)
的委托,作为主承销商承担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超颖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就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审核事项出
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
意见书”
)。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
及本所与主承销商所签订的聘用协议的约定而出具。
第一部分 引 言
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
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
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
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
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
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的注册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22 次审议会议审核
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803 号文同意注册。
二、 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根据《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
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 战略配售数量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5,250.0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 12.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
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050.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0.00%,符
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
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 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之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
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包括:1、黄石市国鑫新动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黄石国鑫”);2、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高新投创投”);3、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
方创投”);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国联超颖电子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超颖
电子资管计划”)。
(三) 战略配售对象的参与规模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万元)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万元)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四) 配售条件
黄石国鑫、高新投创投、京东方创投、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已分别与发行人签
署战配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
数量。
(五) 限售期限
黄石国鑫、高新投创投、京东方创投、超颖电子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
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黄石国鑫、高新投创投、京东方创投、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配售对象的参与规模、配售
条件、限售期限等均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
(一) 黄石国鑫
根据黄石国鑫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黄石国鑫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黄石国鑫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黄石市国鑫新动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22 年 6 月 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200MABP7FNL7D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石市国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 2022-06-08 至 2030-06-08
住所 湖北省黄石市开铁区奥体大道 149 号黄石科技城 5 号楼 9 楼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
经营范围 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经核查,黄石国鑫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VV920,备案日
期为 2022 年 6 月 27 日;黄石国鑫基金管理人为黄石市国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于 2019 年 09 月 0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登记编号
为 P1070144。
经核查黄石国鑫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黄石国鑫不存在营
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因此,黄石国鑫
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黄石国鑫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黄石国鑫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0 100.00%
黄石国鑫的出资结构如下:
黄石国鑫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石市国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系黄石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国鑫的有限合伙
人黄石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系黄石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
司。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黄石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全部股权。因此,黄石国鑫实际控制人为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黄石国鑫是黄石市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国投”)下
属的投资平台。黄石国投成立于 2019 年,注册资本 30 亿元,AA+主体信用双评
级,是黄石市属国资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历经多年的深厚积淀和快速发展,
已发展成为资产 500 亿元、控参股企业 186 家、营收过百亿的大型综合性国有资
本投资公司。截至 2024 年末,黄石国投总资产达 514 亿元、净资产达 229 亿元,
资源开发、数字经济、供应链、检验检测、文化旅游、资产运营等诸多领域,形
成以战新、高新“两新”产业为主的产业布局。黄石国投及其旗下下属企业投资
的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联新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诺德锂
电材料有限公司、中铜华中铜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与超颖电子存在上下游关系,
可与公司未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
黄石国鑫是黄石国投的下属投资平台,截至 2024 年末,黄石国鑫总资产为
企业、战略新兴产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三类重点领域,通过设立子基金或直投
方式进行投资,原则上投资于黄石市(县)行政区域,含支持当地企业在区域外
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区域外企业在当地新增投资项目。
综上,黄石国投属于大型企业,黄石国鑫系大型企业黄石国投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黄石国鑫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黄石国鑫的合作内容
主要包括:
①业务合作
A、黄石国鑫参股企业武汉迪赛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赛
新材”)发展势头强,迪赛新材核心产品 DSBCB 树脂,是在对美国陶氏化学公
司 DVS-BCB 树脂进行改进后合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该树脂凭借其超低介
电常数、超低介电损耗、超高尺寸稳定性和良好的微观平整性等特性,在高频高
速材料领域表现卓越。树脂材料在 PCB 中扮演着基础性、多功能性的核心角色,
其性能直接影响 PCB 的电气特性、机械强度、耐热性及可靠性。目前,迪赛新
材所生产的 DSBCB 电子树脂不直接供应 PCB 厂商,而是直接供应给生益电子、
台光电子等覆铜板企业,是超颖电子上游主要供应商。双方未来在技术协同、资
源整合和市场拓展上可以形成战略互补。
B、黄石国投旗下的湖北联新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新”)在
车载触控模组业务上成绩显著,湖北联新主要生产中大尺寸触摸屏、液晶显示模
组及触控显示一体化产品。上游供应商主要是武汉京东方、武汉华星光电和武汉
天马微电子等企业,湖北联新从京东方主要采购面板、屏幕,超颖电子为显示面
板提供 PCB。超颖电子为京东方、LG 集团等全球领先显示面板制造商提供核心
组件,与湖北联新有业务协同。通过技术标准共研和产能协同调度,双方未来可
以成为各自供应链体系中重要一环。
C、黄石国投旗下的湖北诺德锂电材料有限公司、中铜华中铜业有限公司等
企业,可以为超颖电子的铜箔供应提供上游支持,保障原料稳定,助力其提升在
产业链中的竞争力与市场地位。
D、黄石国投旗下的黄石科正安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黄石市澄月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拥有多年的工业污水处理经验,能够为超颖电子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
业废水处理提供专业解决方案,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环保规范,降低环境风险。
E、黄石国投旗下的黄石晶贝新能源有限公司专注于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
和运营,能够凭借自身技术与资源优势,为超颖电子的工厂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不仅能为超颖电子提供绿色、清洁的电力,助力企业降低用电成本,还有利于超
颖电子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F、黄石国投旗下的供应链公司能够高效保障超颖电子生产原料的稳定供应,
避免因原材料短缺造成的生产停滞,同时帮助超颖电子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
效率。
②地方产业协同
超颖电子所在地黄石市作为全国重要的 PCB 产业基地,经过十余年的快速
发展,已跻身全国三大 PCB 产业集聚区之一,并在全球产业链中占据关键地位,
聚集了包括沪电股份、欣兴电子、广合科技、超颖电子在内的一大批 PCB 龙头
企业。黄石国投作为黄石市政府旗下扶持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深受黄石市政府
和各区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是扶持黄石市电子信息产业的重要抓手。黄石国投可
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地方产业协同资源积极推动黄石市政府与超颖电子深度合作,
促进发行人和黄石市在 PCB 等领域保持领先地位,实现企业和地方产业双赢局
面。
③产业园与人才资源合作
黄石国投在武汉市和黄石市拥有丰富的土地物业资源和产业资源,持有超过
提供强力保障,旗下还拥有黄石市科创和人才集团有限公司等高端人才服务机构,
可以给企业提供长期的人才资源保障,助力超颖电子未来在国内的战略发展。
根据黄石国投出具的《确认函》,黄石国投知悉且将支持上述合作协议内容。
综上,黄石国鑫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黄石国鑫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黄石国鑫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黄石国鑫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机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黄石国鑫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8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和 2024 年度审计
报告,黄石国鑫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认购资金。
黄石国鑫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
其自行承担。
黄石国鑫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黄石国鑫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黄石国鑫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国
鑫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黄石国
鑫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
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
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黄石国鑫参与战略配售不存
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黄石国鑫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 高新投创投
根据高新投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高新投创投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高新投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86724980
法定代表人 丁秋实
注册资本 388,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0-06-29 至 2030-06-29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
住所
大厦 A 座 6801-01D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
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
经营范围
目)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自
有物业租赁。
(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新投创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高新投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88,000 100.00%
高新投创投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市
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高新投创投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高新投创投是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全资
控股的投资平台。深圳高新投成立于 1994 年,系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
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具备资本市场主体信用 AAA 最
高评级。截至 2024 年末,深圳高新投总资产 423 亿元、净资产 263 亿元、实收
资本超 159 亿元,2023 年、2024 年深圳高新投实现营业收入 19.85 亿元、14.21
亿元,实现净利润 14.47 亿元、0.83 亿元。同时,深圳高新投为国内汽车装备领
域头部企业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达”,300278.SZ)
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28.03%),也是汽车电子领域的头部企业深圳市索菱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002766.SZ)的第二大股东。2024
年,华昌达、索菱股份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26.01 亿元、13.98 亿元,实现净利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商业保理等,为企业提供自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全方位投融
资服务。深圳高新投秉承服务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的宗旨,与广大中小科技企业一
起成长壮大,所支持的企业包括华为、比亚迪、创维、大族激光、海能达等知名
企业,相继扶持超 380 家企业在境内外公开挂牌上市。
高新投创投系深圳高新投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注册资本 38.8 亿
元,2024 年末总资产 70.27 亿元,净资产 57.07 亿元。作为国内较早成立的国有
创业投资机构,高新投创投依托深圳高新投的战略资源,在业内率先提出并实施
“投资与担保联动”机制,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高新投创投深度聚焦高精尖科
技领域,致力于发掘小而美的中小企业,依托深圳高新投多元的业务优势,为投
资企业提供丰富、全面的投后综合服务。高新投创投的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高
端装备及核心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
在汽车电子板块的投资企业包括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明见(厦门)技
术有限公司、上海寅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高新投创投此前参与过优优绿
能(301590.SZ)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
综上,深圳高新投属于大型企业,高新投创投系大型企业深圳高新投的下属
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高新投、高新投创投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深圳
高新投、高新投创投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①业务合作
超颖电子作为专业的印制电路板制造商,坚守技术创新的经营理念,经过多
年对技术的钻研和在行业的持续深耕,超颖电子逐步发展壮大,不仅规模在国内
位居前列,还拥有扎实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已成为中国前五大汽车
电子印制电路板供应商。
深圳高新投为国内知名产融服务集团,肩负着国家推动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
的重任,始终坚持“以融促产、产融结合”的发展理念,在汽车、通信等领域具
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深圳高新投为全球新能源汽车头部企业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比亚迪”,002954.SZ)早期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持者,见证了国内
汽车产业的发展历程;目前仍为国内汽车装备领域头部企业华昌达(300278.SZ)
的第一大股东,华昌达与超颖电子同处湖北省;深圳高新投也是汽车电子领域的
头部企业索菱股份(002766.SZ)的第二大股东,物联网领域头部企业深圳市远
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002161.SZ)的重要股东。同
时,深圳高新投还是全球通信巨头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军企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的重要合作伙伴。深圳高新投将积极发挥其在上述汽车、通信领域的资源优势,
双方合作开拓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
高新投创投系深圳高新投的全资子公司,为深圳高新投的直接投资平台,对
超颖电子所在的行业有深厚的理解与认知,先后战略投资布局了超颖电子所在产
业链上的诸多企业,如大族激光(002008.SZ)、天承科技(688603.SH)、兴森
科技(002436.SZ)、深圳创智芯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港交所 IPO 申报企业)
等,高新投创投将发挥其股东功能,协助超颖电子开发低钯水平沉铜药水、mSAP
工艺,持续导入优质上下游资源,帮助超颖电子降本增效。同时,借助高新投创
投强大的投研能力,还可以协助超颖电子紧跟新兴市场需求和行业方向,积极拓
展印制电路板在 AI、消费电子等其他商业领域的应用。
②客户资源合作
汽车领域,深圳高新投下属的华昌达为汽车领域头部的解决方案提供商,现
拥有两大核心品牌德梅柯(DEMC)和迪迈威(DMW),在全球拥有 23 家下属
公司,超过 4,000 名员工,长期服务奔驰、宝马、奥迪、沃尔沃、特斯拉、比亚
迪、赛力斯、小鹏汽车、吉利汽车、北汽新能源等众多知名车企。深圳高新投下
属的索菱股份为国内汽车电子头部企业,主要客户包括广汽丰田、上海通用、比
亚迪、吉利汽车、东风乘用、一汽等国内外知名大型车企。高新投创投已投企业
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盛电子”)为国内汽车电子头部企
业,国内销售额前 20 位的车企中有 18 家为航盛电子客户。深圳高新投及高新投
创投将发挥客户资源协同效应,积极帮助超颖电子拓展汽车领域客户,进一步提
升超颖电子产品在电控(VCU、MCU、BMS 等)、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系统、
车联网等领域的市场占有率。
通信领域,高新投创投已投企业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领先的
计算产品方案提供商,20 多年以来持续服务政府、安平、金融、运营商、电力、
互联网、教育、交通、医疗各个行业头部客户,位居中国 ARM 服务器市场 NO.1、
中国 AI 服务器 TOP3、中国服务器市场国内品牌 TOP5。深圳高新投为国内物联
网头部企业远望谷的重要股东,聚焦智慧铁路、智慧文化、服饰零售三大行业,
同时大力发展医疗、电力、烟草、酒类及其它新兴行业 RFID 物联网垂直应用领
域市场,为各行业提供基于 RFID 技术的物联网产品和解决方案。深圳高新投及
高新投创投将依托股东资源优势,积极协助超颖电子拓展其产品在加速板、主板、
电源背板、硬盘背板、网卡、Riser 卡等服务器领域以及 RFID 领域的应用。
③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园落户与人才资源合作
深圳高新投的大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拥有丰富
的土地物业资源和产业资源,规划持有超过 3,000 万平方米的产业园区,拥有 51
个园区,可为超颖电子今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研发中心提供强力保障,旗下还
拥有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等高端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给企业提供长期的人才
资源保障,助力超颖电子未来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发展。
④资本合作
依托深圳高新投及高新投创投在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股权投资领域丰
富的资源,借助超颖电子技术验证能力、产业化资源及业务协同支持,双方在资
本运作与产业整合方面开展广泛合作,共同挖掘新兴领域发展机遇。
⑤渠道合作
超颖电子计划加入深圳高新投及高新投创投创建的产业孵化投资平台,共同
开展市场动态、技术趋势及行业发展交流,共享前瞻性行业研判,针对重点市场
和目标用户协同制定联合开发策略,通过资源联动提升双方市场商业价值;在此
基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发挥品牌影响力、资金运作能力及资源整合优势,在汽车
电子、AI 领域探索多元化战略合作路径,构建跨领域协同发展模式,持续增强
综合竞争力与产业生态协同效应。
综上,高新投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高新投创投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投创投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高新投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机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高新投创投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和 2024 年度审
计报告,高新投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
约定的认购资金。
高新投创投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
高新投创投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高新投创投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高新投创投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高新
投创投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高
新投创投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参加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
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高新投创投参与战略
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新投创投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 京东方创投
根据京东方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京东方创投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京东方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0 年 1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XUCF3X
法定代表人 裴奋
注册资本 436,7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20-01-17 至 2040-01-16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 号 312
住所
室(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 753 号)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自有资金对半导体、显示、物联网、高新
经营范围 技术产业领域内的项目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京东方创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主体资格。
根据京东方创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京东方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436,700 100.00%
京东方创投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725.SZ,以下简称“京东
方”)下属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京东方公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京东方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号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
限合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券投资基金
境内非国有
法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
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高毅晓峰 2 号致信基金
合计 10,694,952,472 28.59%
根据京东方公开披露信息,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京东方的实际控制
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
全资公司。
因此,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京东方及京东方创投,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
京东方创投实际控制人。
京东方创投是京东方下属全资子公司。京东方为发行人在显示领域重要客户
之一,2022 年至 2024 年,发行人与京东方累计实现交易金额 43,215.11 万元。
京东方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725.SZ),创立于 1993 年,
是一家为信息交互和人类健康提供智慧端口产品和专业服务的全球领先的物联
网创新企业。目前形成了以半导体显示为核心,物联网创新、传感器及解决方案、
MLED、智慧医工融合发展的“1+4+N+生态链”业务架构。作为全球半导体显示
龙头企业,京东方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等领域市
场占有率稳居全球第一,且连续多年显示器件总体出货量和出货面积位列全球首
位;物联网创新业务可为智慧园区、智慧金融、智慧出行、智慧零售、视觉艺术
等细分领域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传感器及解决方案业务聚焦医疗影像、指纹识别、
智慧视窗等领域,可为医疗、交通及建筑等行业提供极具竞争力的产品及解决方
案;MLED 基于京东方独有的主动式驱动架构、高速转印技术,可为合作伙伴提
供半导体工艺和先进微米级封装工艺的下一代 LED 显示系统及解决方案;智慧
医工业务通过科技与医学融合创新,构建了以健康管理为核心、医工终端为牵引、
数字医院为支撑的全周期健康服务闭环。根据公告信息,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京东方资产总额 4,299.78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1,329.38 亿元,2024
年度实现净利润 53.23 亿元。因此,京东方为大型企业。
京东方创投为京东方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京东方在生态链领域的投资业务,
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京东方创投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江苏
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720.SH)、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1611.SZ)、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45.SH)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
根据发行人与京东方、京东方创投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发行人与京东
方、京东方创投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①部品研发:结合双方优势,意向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加快印制电路板的研发
与验证。超颖电子将加强印制电路板研发并实现产业化,在超颖电子产品的技术、
价格和品质均满足京东方及其下属公司要求的条件下,京东方拟协助推进超颖电
子产品在京东方工厂的验证、测试、导入工作,双方共同打造公平、良性的合作
环境。
②部品供应:超颖电子结合自身发展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为京东方及其下属
公司提供半导体及显示领域印制电路板,保障京东方显示产品关键印制电路板的
稳定供应。京东方及其下属公司在超颖电子产品的技术、成本、品质和交易条件
满足其要求的前提下,协助超颖电子印制电路板在半导体及显示领域的深入布局。
③共同推动技术提升和产业链布局:在半导体及显示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
链进步中,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优势,共同检讨京东方提出的
半导体及显示领域的印制电路板的性能提升要求,推动配合京东方相关产品所需
的印制电路板的研发、升级,共同提升双方在各自领域的综合竞争力,完善双方
在各自领域的产业链布局。
综上,京东方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京东方创投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京东方创投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京东方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机构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京东方创投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和 2024 年度审
计报告,京东方创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
约定的认购资金。
京东方创投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由其自行承担。
京东方创投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京东方创投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京东方创投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的下属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京东方,京东方创投具备战略配售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京东方创投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略配售
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京东方创投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京东方创投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 超颖电子资管计划
(1)具体名称:国联超颖电子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5 年 8 月 15 日
(3)备案时间:2025 年 8 月 15 日
(4)产品编码:SBDT68
(5)募集资金规模:6,000.00 万元
(6)认购规模上限:6,000.00 万元
(7)管理人: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实际支配主体: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募集资金规模为不超过 6,000.00 万元,参与人姓名、职务
与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
序 认购金额 劳动合同
姓名 职务 份额持有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所属单位
比例
高级管理人
员
副总经理、财务 高级管理人
总监 员
高级管理人
员
塞舌尔超
颖
塞舌尔超
颖
黄石 P2 厂务处总
监
黄石 P1 厂务处总
监
资管计划
序 认购金额 劳动合同
姓名 职务 份额持有 员工类别
号 (万元) 所属单位
比例
研发中心技术经
理
合计 6,000.00 100.00% - -
注 1:超颖电子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本次战略
配售的价款。
注 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 3: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4:昆山定颖指定颖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塞舌尔超颖指 Dynamic Electronics Co.,
Ltd.,均系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国联超颖电子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超颖
电子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能独立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系超颖电子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委托人
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超颖电子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和《国联超颖电子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核心
员工通过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已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已经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
资者资格的规定。
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超颖电子
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超颖电子资管计划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超颖电子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超颖电子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
具的承诺函和交易确认单、参与人提供的资管计划合同、收入证明及出资账户银
行流水等材料,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
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委托人作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
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
当利益的行为。
超颖电子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对获配股
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超颖电子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资格,其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
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
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
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黄石国鑫、高新投创投、京东方创投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下属企业,其类型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
项的资质要求,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超颖电子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类型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资
质要求,具有战略配售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黄石国鑫、高新投创投、京东方创投、超颖电子资管
计划符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五、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委托人及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
商出具的《关于超颖电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
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