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 宝光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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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制定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
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切实履行召集人的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并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陕西省宝鸡市(公司所在地)或其他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
  股东会的召集者和主持人应合理安排股东会审议事项,应给予每项议案或者提案
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
名册。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法律法规允许下,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将由股东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批。
  除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即董事人数不足 5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时,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时,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时,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
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时,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九条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以提案形式提交股东会表决。
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
选举决定。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三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
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章   股东会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同时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当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不具有出
席会议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具有出席股东会的资格:
 (一)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公司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候选人;
 (四)见证律师;
 (五)公司聘请的与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的专业机构的代表;
 (六)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一名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三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股东或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存在过期、失效、
涂改现象的;
 (二)授权委托书字迹无法辨认的;
 (三)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签字或应当加盖公章而未盖章、应当办理公证而未公
证的。
  第三十四条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出席会议资格,由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
构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作会议登记册。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股东账户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人员应当衣着整洁,衣着明显不符合出席公众会议
一般要求者,会议召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
                第七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场选择和布置、席位安排、
文件印刷)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会召开期间,可设立会务组,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束当日下午 3:00。
  第四十条 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或妨碍股东会正常召开、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会议议程中的所有事项均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上述所有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
  第四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将拟审议的议题或提案,在会议开始之前,以书
面形式发给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顺序审议各项
议题和提案,主持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再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
也可以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对于每个议题安排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题或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对原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十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会议审议事项作必要的说明。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上发言。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
的,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会上临时要求发言。
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
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顺序。
 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持股数量,然后简明扼要的发表自
己的观点。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确定。股东在规
定的时间内发言时,不得被打断或制止,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股东之外的人员,非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得
提问或发言。
  第五十三条   股东在审议议题或提案时,可以向会议主持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质询。
 会议主持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对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审议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违反信息披露原则;
  (三)其他合理理由。
               第九章    股东会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在股东会上的委托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委托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二)在同一次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既可以集中使用投于一人,也可分散使用投
于多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且不参加计票和监票,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会以两种以上的表决方式召开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表决结果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向大会报告。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
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时,有权要求立即重新点票。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交易事项;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并宣布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二章     休会与闭会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休会。会议主持人
宣布休会时,应当明确告知复会的时间。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全部议题和提案经审议表决完成后,且出席会议的股东、
董事无异议时,主持人可以宣布本次股东会闭会。
             第十三章 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闭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媒
体上公告股东会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其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情况;
  (四)股东会通过的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存在提案未获通过,或者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时,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制作和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四章 股东会决议执行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由董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时,新任董事在有关上述提案的决
议在股东会上获得通过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条 股东会通过派发现金、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决议后,董事会应
当在股东会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董事会向年度股东会报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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