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 宝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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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目 录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10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
司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行为指南,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
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
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
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投资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
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三)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上证 E 互动平台;
 (五)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邮件;
 (六)邮寄资料;
 (七)现场调研参观、座谈交流;
 (八)路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等;
 (九)走访投资者;
 (十)财经媒体宣传与访谈;
 (十一)问卷调查及其他。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
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的财经媒
体采访等。
  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指
定人士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负责安排、
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并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和活动,是公司组
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二)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
 (三)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五)参加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积极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开展,为董
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
室统一协调。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及公文写作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有
关规定,及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重大事项、信息于第一时间
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
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
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并确保对外联
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传真、电子信箱应及时接收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和建议,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回复上证 e 互动
平台投资者问题,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
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
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
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
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可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
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可以通过路演、分析
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邮件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董事会办公室应首先
确定其咨询的真实意图。如果咨询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
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咨询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司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
绝并告之理由。
 对于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的投资者,接待程序如下:
 (一)确定来访信息;
 (二)沟通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
 (三)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
 (四)做好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
 (五)现场接待、洽谈、参观、回复等;
 (六)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六条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做出预测和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
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
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公司 2020 年 10 月 29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审议通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该制度生效实施之日
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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