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 宝光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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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制度,建立系统完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
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法律顾问。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
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绩效机制挂钩。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的调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政策与方案
制定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审查董事薪酬标准、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方案及考核情况,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
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处、财务管理处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公司董事长基本年薪及年度绩效奖金均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总经理基本年薪
和年度绩效奖金的 1.1 倍发放。
  (二)公司副董事长的基本年薪及年度绩效奖金均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总经理基本
年薪和年度绩效奖金的 1 倍发放。
  (三)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职务领取相应薪酬,不另行领取
非独立董事津贴;
  (四)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独
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具体标准为税前 10 万
元/年。
  (五)除独立董事、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
以外的其他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具体标准为税前 8 万元/年。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位履行工作职责所得的基本薪酬。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制定
并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二)年度绩效奖金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及高管完成本职
工作的情况挂钩。由总经理结合经营战略和经营情况的变化,确定各高级管理人员在
该年度考核指标、指标权重、指标值等,制定考核方案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
董事会批准后作为该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结束后,总经理按照该年度考核方案进行
考核,并提出相应的年度绩效奖金兑现分配方案,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
会批准后发放。
  (三)专项奖励
  公司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具体奖励方案,包括奖金额
度、发放方式、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由总经理结合各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工作事
项中的责任、成效及贡献大小制定,并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
后执行。
  (四)其他福利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规定其他福利(如有),如车补、住房补贴、取暖费、防暑费、
过节费等,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公司派驻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单位、参股企业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下属单
位、参股企业另行取得报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未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
发放。
  第十三条 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
式根据公司工资发放的相关制度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公司原执行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管理制度》(经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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