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材料: 鑫科材料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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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 2025-05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39,035,981.35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安徽鑫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鑫科铜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铜业”)、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鑫
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项目建设合同纠纷被扶绥县人民政府、崇左临空经济协同区管理委员
会、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
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左中院”),并于近日收到崇左中院出具的《先
行调解告知书》
      (2025)桂 14 民初 10 号和《民事起诉状》。截至本公告日,本案
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1:扶绥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春科
  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新宁街 1 号
  原告 2:崇左临空经济协同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4006648083018
  法定代表人:韦福雄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国营渠黎华侨林场
  原告 3: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759778416F
  法定代表人:黄桂清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新宁镇园湖路 1 号福苑小区 2 栋 2 楼 1143 室
  被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417498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第三人:广西崇左市城市工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672458938W
  法定代表人:雷震
  住所地:广西崇左市中泰产业园企业总部基地政务服务中心 4 楼
  第三人:广西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P908H8C
  法定代表人:王生
  住所地:崇左市扶绥县渠黎镇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纵 15 路 970 号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 1 按被告的设计要求,垫资建设标准厂房,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 1
每年按厂房建设投资总额的 6%向被告计收代建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在项目建设
期缓收,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被告按实际使用年限一次性向原告 1 支付所垫资金
及投资收益。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更好的推进项目管理进程,原告 1、原告 2
将县属国企原告 3 广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的“广西中国—东盟青年
产业园铜循环下游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厂房部分移交给被告作精密电子铜
带项目使用。
   被告控股企业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 月设立广西鑫科铜业有限
公司(即本案第三人)作为落地企业,派员全程参与案涉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
并于 2020 年 12 月起分步、陆续接受完工的建设项目,最终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前全面入驻并开展生产。原告 3 为被告代建项目垫资及投资收益合共
欠付垫资及投资收益合共 137,460,555.61 元(暂计)。根据《精密电子铜带项目
合同书》约定,被告应于 2025 年 5 月 l5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 1 支付垫资款及其投
资收益,但截至 2025 年 8 月 3l 日被告没有向原告 1 支付完毕。
请求分期、延期还款。鉴于原告方用于案涉项目的垫付资金均来源于政府专项债
贷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届支付完毕上述厂房代建款及投资收益,且原告 1 作为
—级人民政府本身面临严峻的化债压力,故原告 1 不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并要
求被告尽快付清上述厂房代建款及投资收益。
   (三)诉讼请求
被告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 LPR 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给三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
直至被告付清为止(其中自 2025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7 日止利息损失
为 1,575,425.74 元);
   (以上诉讼标的额暂计 139,035,981.35 元。)
   三、其他情况的说明
   公司已就具体还款条件和还款进度与三原告进行协商。2025 年 10 月 13 日
下午,崇左中院已依法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诉讼调解,在合议庭组织下,各
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合意。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最终取得调解协议和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的
民事调解书。本案最终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鑫科铜业、广
西鑫科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
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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