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于2025年9月2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刊登了定于2025年10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载明的内容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
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0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梁倩倩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69,516,42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00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9,509,0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56%;反对 5,9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弃权 1,4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48,13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6%;反对 5,92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弃权 1,4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特别决
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