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楚电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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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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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满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兰
香湖南路 1000 号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50 名,代表股份 227,068,912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8.644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13 名,代表股份 193,791,945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7.118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7 名,代表股份 33,276,9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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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中(议案 12 和议案 13),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
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227,064,86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
对:3,65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400 股,占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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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210,636,52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32%;反
对:13,488,6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3%;弃权:2,943,75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0,445,29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90%;反
对:13,679,86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45%;弃权:2,943,75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0,635,52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28%;反
对:13,488,6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3%;弃权:2,944,75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9%。
   表决结果:
   同意:210,636,52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32%;反
对:13,488,6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3%;弃权:2,943,75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5%。
   表决结果:
   同意:210,636,52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32%;反
对:13,488,6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3%;弃权:2,943,75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210,635,87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29%;反
对:13,489,34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6%;弃权:2,943,69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5%。
   表决结果:
   同意:210,445,35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790%;反
对:13,679,86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45%;弃权:2,943,69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5%。
   表决结果:
   同意:227,055,19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反
对:5,71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弃权:8,00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0,636,92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34%;反
对:13,488,6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3%;弃权:2,943,35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63%。
   表决结果:
   同意:210,627,52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92%;反
对:13,488,63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403%;弃权:2,952,75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05%。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227,064,19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
对:4,715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弃权:0 股。
  表决结果:
  同意:227,055,457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
对:3,65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弃权:9,804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允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吴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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