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下简称“适用法律”)以及《山
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玉马遮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
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路演和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
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增加公司
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三)保密原则;
(四)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五)适用法律、《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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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
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
职能部门。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友好接听,以热情、耐心的
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九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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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
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三)公司可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
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
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
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
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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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
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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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接受调研后进行事后核实,要求特定对象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违规的相关
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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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
致的,以前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