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山东玉马遮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
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团队、质控流程及其他
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审计业务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
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六)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符合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适用法律、《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等方式,
即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发布选聘文件(如采用公开方式选聘),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
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应聘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
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对公司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五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续聘可不再重新开展招标等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
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聘任
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
(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相关适用法律和本制度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适用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