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山东玉马遮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
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的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
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的规定
以及《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
格遵守《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
第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要求
第五条 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
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
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六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
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
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第九条 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第十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
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
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处理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相
关事宜的部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进行汇报。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拟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撰写相关内容。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前述工作,
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内容撰写完成后,由董事
会秘书根据适用法律对其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相关信息或者回复
方可发布。对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内容,董事会秘书可以视
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或者投资者提
问回复事宜,征求外部咨询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山东玉马
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内部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适用
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相关公司内部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山东玉马遮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