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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特设立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证券部等有关部室工作
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针对以上事项组织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
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方案、
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业备齐决策所需
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
形成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
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
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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