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龙股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4 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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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
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通过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为使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
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
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成员亲自出席。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
会议的,可以授权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该授权的成员
应该对会议审议的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授权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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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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