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浙 江锋 龙电 气 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公
司”)的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
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进行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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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
他股东;
(三)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本单位内部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向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
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
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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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拟作出决
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
括: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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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
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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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
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
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易;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
联交易;
露,实际执行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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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讼;
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事项变更: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
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生变更;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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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
发生重大变化等)
;
果产生重大影响;
批准;
营产生重大影响;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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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重大事项: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
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
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容;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或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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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2)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等事项的,合
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合同。
(八)重大风险事项:
偿;
;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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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款中关于交易标
准的规定。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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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
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
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
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
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
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
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
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向股东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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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经所在部
门/公司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报告。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或提供
与原件一致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以面
谈、电话、短信息、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或提供与原件一致的扫描件提交
给上述人员;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
董事长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
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
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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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条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持续报告本部门(公司)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
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
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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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和双轨报告制度,即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面谈、电话、短信息、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分别直接递
交或传真给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院
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
外,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
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信息的采集、汇总、编制、报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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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总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
公司应根据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安排,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公司的实际情
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
门/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重大信息报送文件、资料需经信息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公司的
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送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做出分析和判断。如
需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
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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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
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新闻媒体咨询或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
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
进行核对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
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处罚或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或提供与原件一致的扫描件;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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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
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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