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存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在交易活动中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符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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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定条件、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包
括: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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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具体包括: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其他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包括: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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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若有)、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
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和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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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和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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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1),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
时间、地点,以及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可以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他公司关联方、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其他重大交易发起方、证券服务
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根据事项进程分阶段及时向公司报送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档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汇总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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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
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
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
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
应与报送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附件2),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
务。
在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决策方式
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
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
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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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
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
容真实性、准确性。
表》,登记后该表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范围内流转。
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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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
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
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
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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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半
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前,前述内幕信息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或发布。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将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
结果及时公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发现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
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
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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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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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姓名 证件 知情 所属 关系 亲属 亲属 所属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人 股东 联系 通讯
/名称 国籍 类型 证件号码* 日期 单位 职务 类型 关系人 关系人 单位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 代码 电话 地址
* * * * * 姓名 证件号码 类别*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公司简称:锋龙股份 股票代码:002931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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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事项:
案应分别记录。
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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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
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
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括谈判和接洽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
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
议。
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
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
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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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
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
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
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另行签订保密
协议,并对该等人员可能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件归还给甲方。
视为违约。但接受方作出该等披露前,应在可能的情形下提前通知对方。
任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