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投资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投资是指期货投资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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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
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
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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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议。
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分析风险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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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股东会、董事会是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
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
书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
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半年对所有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
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
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风险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和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变化时,相关
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风险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
务。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
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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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
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
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公司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
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
司进行证券投资尚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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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
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及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
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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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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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