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56、200056 证券简称:皇庭国际、皇庭 B 公告编号:2025-054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
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皇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皇庭不
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置换协议书》,
公司以深圳市瑞豪智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 22.34%股权
置换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 100%股权,
重庆皇庭珠宝广场有限公司主要资产为自持运营重庆皇庭广场。同时被告承诺自 2019
年度起 8 年内,重庆皇庭广场每年度全部营业收入(含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停车
费等商场所有收入)应达到以下金额:2019 年度不低于 4000 万元;2020 年度不低于
关方承诺以现金支付方式补足。
承诺进行部分延期调整,将 2020 年及以后年度重庆皇庭广场营业收入承诺延期 1 年
履行,即 2021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2022 年起每年不低于人民币 6400 万元。
重庆皇庭广场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均未完成承诺业绩,根据法
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要求相关方共同支付 2022 年及 2023 年的业绩补偿款合
计人民币 122,100,659.3 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25-02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及判决情况
近日,本诉讼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5)粤 03 民初 1803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 2022 年度业绩补偿款 55670772.52 元、2023 年度业绩补偿款 66429886.78 元;
二、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违约金(以 55670772.5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8 月 9 日起,按年利率 14%计算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52303.3 元,由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皇庭九龙珠宝产业
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652303.3 元,拒不交纳的,本院
依法强制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重大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
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