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瑶健康: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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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
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
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七)其他必要的实践经验和相关职业经历。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
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
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
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
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
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
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
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如适用);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事前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
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
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
本规定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办
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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