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13 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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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45             证券简称:欣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司与 Visteon
Corporation (以 下简 称“伟世通公 司 ”)、关联 方 VISTEON-SHINRY POWER
ELECTRONICS,LLC (以下简称“伟世通欣锐”)签署《ENGINERING SERVICES
AGREEMENT》(以下简称“协议”)。为满足德国某制造商的委托开发要求,伟
世通欣锐采购公司及伟世通公司的研发服务。
   由于伟世通欣锐系公司持股 50.00%的参股公司,公司高管顾建刚在伟世通
欣锐担任联席总经理,公司高管陈景俊及朱若愚在伟世通欣锐担任董事,伟世通
欣锐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认缴出资金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美元)
               合计                  200     100%    ——
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无可披露的财务数据。
顾建刚在伟世通欣锐担任联席总经理,公司高管陈景俊及朱若愚在伟世通欣锐担
任董事,伟世通欣锐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续且经营正常。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的原则,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关于关联
交易定价公允性的要求,定价机制及结果具有商业合理性。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方:
     甲方:伟世通欣锐
     乙方:欣锐科技及伟世通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和双方商定的工作说明书向甲方提供服务。工作说明书将
详细描述乙方将执行的服务、交付成果,如有必要,还包括乙方将交付给甲方其
他材料,乙方根据工作说明书的规定获得服务补偿。此外,只有在工作说明书中
明确允许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批准的情况下,甲方才可报销与服务相关的合理且
必要的实付费用和分包费用(将按净额结算,不加价)。
  注:根据工作说明书,本次项目周期为 2025 年至 2028 年,甲方合计采购欣
锐科技研发服务不含税金额为 1,089.92 万美元。
  提供服务后,乙方将根据工作说明书提交发票。除非工作说明书中另有约定,
否则付款条件为自甲方收到有效发票之日起 60 天内付清,但前提是甲方向乙方
付款的义务以甲方从项目中收到开发费为条件。
  交易协议自双方签署日起生效,直至开发项目完成。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与发展需要。公司
与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该等交易对关联方产生
依赖。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未与该关联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七、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交易
定价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于董事会审议本事项前,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本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所需,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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