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774 证券简称:倍杰特 公告编号:2025-054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推选董事张建飞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总数的67.2614%。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73,872,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067,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2,190,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359%。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29,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0,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9,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4%;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1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10,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弃权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67%;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12,3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12,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2,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58%;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4,917,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8,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5%;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崔健律师、郜梦晗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
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