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权益变动
触及 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发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下合称“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薄玉娟,上述主体合计持有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或“公司”)5%以上股份。本次权
益变动为询价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 71.28%下降至 68.78%(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
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式进行,不触及要约收购。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 6 个月
内不得转让。
转让的价格为 26.02 元/股,交易金额 66,090,800.00 元。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收到股东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应发祥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出让方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出让方委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组织实施骏成
科技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计划通过询价转让方
式转让股份数量为 2,5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详见公司在 2025 年 9
月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公告
编号:2025-040)、《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及中信证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截至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让方所持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骏成科技总股本
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询价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出让方实际转让的股份
数量为 2,540,000 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 26.02 元/股,交易金额 66,090,800.00 元。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应发祥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上述出让方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骏成科技的股份
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二)出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发祥与薄玉
娟为一致行动人,薄玉娟未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的股数上限为 2,540,000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
况如下:
转让前持 转让前 拟转让股 实际转让 实际转让 转让后持 转让后
序 转让股份来
股东名称 股数量 持股比 份数量 数量 数量占总 股数量 持股比
号 源
(股) 例 (股) (股) 股本比例 (股) 例
泰安骏成
企业(有限
合伙)
(四)出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股东因存在不得转让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转让的情况。
二、出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由 71.28%下降至 68.78%,其权益变动触及 5%的整数倍。
信息披露义务人1 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金阳商贸城物业楼2楼218号
权益变动时间 2025/10/10(询价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应发祥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汉府街***
权益变动时间 2025/10/10(询价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3 薄玉娟
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汉府街***
权益变动时间 -
(1) 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发祥通过询价转让
方式减持股份,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变动跨越5%的整数倍;
权益变动过程 (2) 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发祥为骏成科技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
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股票简称 骏成科技 股票代码 301106
变动方向 上升□ 下降√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股(询价转让) 254.00 2.50
合计 254.00 2.50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可多选)
其他 √(询价转让)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
不适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 (%)
泰安骏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应发祥 20,496,189 20.17% 19,196,189 18.89%
薄玉娟 23,321,301 22.95% 23,321,301 22.95%
合计持有股份 72,436,001 71.28% 69,896,001 68.7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72,436,001 71.28% 69,896,001 68.78%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注:“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指骏成科技本次询价转让实施完成后股东的持股情况。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转让股份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2025年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书》(公告编号:2025-040)、《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及中信证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
划
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
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上述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是□ 否√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
等规定的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是□ 否√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13 名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
方未持有骏成科技首发前股份。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受让股数
受让股数 锁定期
序号 受让方名称 机构类型 金额(元) 占总股本
(股) (月)
比例
长风私募基金管理(海南) 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人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 私募基金管理
限合伙) 人
锦绣中和(天津)投资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人
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私募基金管理
公司 人
私募基金管理
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 私募基金管理
管理有限公司 人
私募基金管理
人
私募基金管理
人
合计 - 2,540,000 66,090,800.00 2.50% -
(二)本次询价过程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
限不低于中信证券向投资者发送《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询价转让股票
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 2025 年 9 月 26 日,含
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骏成科技股票交易均价的 7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
(2025 年修订)》(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
下限的规定。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 429 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
基金公司 80 家、证券公司 52 家、保险机构 17 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4 家、
私募基金 232 家、信托公司 2 家、期货公司 2 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5 年 9 月 29 日 7:15 至 9:15,
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 24 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
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根据机构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询价转
让价格、询价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 26.02
元/股,转让股份数量 2,540,000 股,交易金额 66,090,800.00 元。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中信证券向本次获配的 13 家投资者发出了《缴款通知
书》。各配售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组织券商指定的缴款专用账户及
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中信证券将按照规定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
相关财务顾问费、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三)本次询价结果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 24
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 13 家投资者获配。本次询价最
终 确 认 转 让 的 价 格 为 26.02 元 / 股 , 转 让 股 份 数 量 2,540,000 股 , 交 易 金 额
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受让方未认购的情况。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
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
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
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在 2025 年 10 月 13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六、其他说明
一致行动人薄玉娟,上述主体合计持有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
股份。
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触及要约收购。受让方通过询价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
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询
价转让计划书》(公告编号:2025-040)、《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
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七、备查文件
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