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Hubei Feilihua Quartz Glass Co., Ltd.
(荆州市东方大道68号)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菲利华”)是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
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了《2025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 3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拟投资金额 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石英电子纱智能制造(一期)建设项目 62,434.12 30,000.00
合计 62,434.12 3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
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
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
募集资金数额,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
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随着人工智能、高频通信、物联网、无人驾驶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
信息行业与集成电路产业正在逐步进入以高性能、高可靠性为导向的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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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应用对上游重要印制电路板(PCB)材料的高频高速、低损耗、高集成度及
稳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石英电子布以石英电子纱为原料,凭借其极低的介电常数、超低介质损耗、
优异的耐高温性和超低热膨胀系数,是应用于高频高速覆铜板(CCL)的优选材
料。就具体应用场景而言,石英电子布尤其适用于 AI 服务器、数据中心交换机、
程中的完整性与稳定性。为抢占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所带来的市场先机,行业
内企业近年来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致力于推动与石英电子布相关的高端产品的技
术创新与迭代,以进一步降低介电损耗、提升高频段传输效率,并增强与树脂基
体的界面结合力,从而全面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把握产业升级中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AI 服务器、AI 芯片封装对 PCB 的
层数、信号速度以及稳定性要求大幅提升,使得对低介电常数电子布等高性能电
子布的需求亦不断增加。根据 IDC《2025 年中国人工智能计算力发展评估报告》,
元,2028 年有望达到 2,227 亿美元,全球 AI 服务器出货量的迅猛增长,将直接
驱动石英电子布的需求增长。
同时,伴随着数据流量激增,数据中心交换机规模亦将高速增长,据 IDC
数据,2025 年一季度全球以太网交换机市场收入达到 117 亿美元,同比增长
研究院预计,到 2040 年,6G 各类终端连接数相比 2022 年增长超过 30 倍,月均
流量增长超过 130 倍。6G 等高频通信基站的部署量和渗透率也将同步提升。上
述应用领域的快速增长将为石英电子布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材料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新材料是材料工业发展的先导,也是重要
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石英电子纱及其下游石英电子布行业,是国家战略性新材料
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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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支持行业发展,国家近年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例如,工信部
等高性能及特种玻璃纤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 2022 年发布的《鼓励外商
(2024 年本)》继续将超细、高强、低介电等高性能玻璃纤维的开发与生产列
国家不仅通过直接政策引导产业发展,还通过“下游应用扶持、供应链安全
保障”政策,间接拉动了石英电子纱/布的需求,为行业内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
了明确的政策保障和支持。
石英电子纱的生产工艺复杂,全球范围内具备石英电子纱量产能力的企业极
少,其核心技术壁垒体现在多个环节,石英电子纱以高纯度二氧化硅为原料,需
采用棒拉法在超高温环境下将石英棒熔融后拉丝。此过程对原料纯度、设备精度
和工艺控制要求极为严苛。同时,由于石英电子纱扩产严重受制于复杂的生产工
艺和高技术壁垒,且良率提升需要长期工艺摸索,直接导致了高性能石英电子纱
的市场短期内供需缺口显著。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石英玻璃纤维研发生产的企业之一,在国内外市场具有
较大影响力。公司自 2017 年开始研发石英电子布,不断自主研发多种高端极薄
布、超薄布、极细纱、超细纱,并成功研发出超低介电、超低膨胀系数等高性能
电子级玻璃纤维产品,使公司成为国内少数能提供该类产品的厂商之一。在石英
电子布产业链上,公司具备从石英砂、石英棒、石英电子纱到石英电子布全产业
环节垂直一体化的研发和生产能力。现阶段,全球电子电路行业发展迅速,公司
现有生产能力无法充分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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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石英电子纱的产能,发挥公司石英
纱、布一体化的竞争优势。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依托公司多年来在石英纤维制造
领域的工艺积累,扩大石英电子纱生产能力,进而为公司下游产品石英电子布生
产提供高性能原料保证,提升高端产品产能占比,满足下游 AI 服务器、5G 通信
等新兴需求,同时,较为充足的产能储备有助于缩短交货周期,增强对核心客户
的供应稳定性,形成“规模-成本-技术-客户”的正向循环,进而不断巩固或提升
行业地位。
石英电子纱作为石英电子布的主要原材料,其品质及产量对石英电子布的品
质稳定性及产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全球范围内具备石英电子纱量产能
力的企业极少。长期以来,高端电子布市场被日本等海外企业垄断,其凭借先发
技术优势与成熟产能,把控着 5G 通信、半导体封装、AI 服务器等高精尖领域的
供应,严重制约我国相关产业自主发展。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可进一步推动高
端电子布材料的国产化,保障下游 5G/6G、消费电子等产业客户的供应链稳定,
推动下游客户实现技术创新升级,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
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
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二)本次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
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此外,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到位后,有助于提升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增强公司
的风险防范能力和整体竞争力,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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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有利于
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
稳定资本结构。通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
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促进
公司的稳健经营,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备必要性。
四、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主
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
等原则协商确定,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发行对象不超过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定对象。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数量适当。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发行对象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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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五、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
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或
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
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发行采用简易程序,定价方式已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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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六、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面额股股票的
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1)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将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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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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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
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
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
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
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
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
适用上述规定;
(5)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
规模具有合理性;
(6)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
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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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
决议及相关文件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发行方式及发行程序合法、合规、可行。
七、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期可
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的提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
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认为发行方
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发行方案和相关公告已履行披露程序,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八、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
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
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
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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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
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
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
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具体计算分析过程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
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 2026 年 2 月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
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
监会实际通过本次发行注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0,000.00 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发
行股份数量为 375.00 万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30%。本次发行
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发行的股份
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公司 2025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2,171.99 万元和 20,341.90 万元,假设公司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 2025 年 1-6 月年化处理,2026 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持平、增加
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
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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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
在影响的行为;
(7)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
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本次发行后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等其他
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8)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2026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元/股
项目
总股本(万股) 52,226.77 52,226.77 52,226.77 52,601.77
假设情形 1:公司 2025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按 2025 年 1-6 月年化处理,2026 年较 2025 年增长 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6050 0.8491 0.8491 0.8430
稀释每股收益 0.6050 0.8491 0.8491 0.84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 2:公司 2025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按 2025 年 1-6 月年化处理,2026 年较 2025 年增长 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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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基本每股收益 0.6050 0.8491 0.9340 0.9273
稀释每股收益 0.6050 0.8491 0.9340 0.92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假设情形 3:公司 2025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按 2025 年 1-6 月年化处理,2026 年较 2025 年减少 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0.6050 0.8491 0.7642 0.7587
稀释每股收益 0.6050 0.8491 0.7642 0.758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公司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公司将发挥科研优势,提高生产效率。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强销售回
款的催收力度,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
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
效地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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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
调配资源,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以自有资金开展前期建
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
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实
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相关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
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
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
进行内部审计,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
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
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
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公
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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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
出如下承诺: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
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九、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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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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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